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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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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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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抢劫还是故意伤害

  吴某因其兄长与被害人杨某存在矛盾,继而对杨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3年6月17日凌晨吴某持刀潜入被害人家中,用刀将被害人杨某扎致轻伤,为防止被害人随即报警,从被害人手中抢走两部手机,之后逃离现场,将手机扔在在附近夹道中。

  【分歧】

  对于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吴某潜入被害人家中将杨某扎致轻伤,并抢走两部手机,侵犯了杨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被告人吴某对受害人杨某的伤害行为是因为其兄长与杨某存在矛盾,是为了报复而对杨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抢走手机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报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评析】

  专业人士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首先,抢劫罪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本案中,从主观上将,吴某出于报复心理,对杨某实施伤害行为,强行带走被害人手机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报警,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其二,从吴某行为来看,吴某将两部手机保持原状扔在附近,明显无占有意图。因此,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二、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上讲被告人吴某为打击报复被害人杨某,而对杨某进行伤害致被害人轻伤。其一,主观方面吴某表现为故意,对被害人杨某的伤害有明确的主观犯意。其二,被害人杨某经鉴定受伤程度为轻伤,达到刑法规定程度。根据刑法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专业人士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非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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