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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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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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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缪某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成功取保候审一案

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律师多次会见后,理清了案件的事实。缪某是在网吧认识的李某和肖某,当时缪某在和朋友打电话,电话里说最近在愁找工作的事情,李某和肖某听到之后,对缪某说可以通过为他们跑银行办卡赚钱,缪某当时是以为对方被拉进黑名单,办理的银行卡内的钱款无法转出,或者在游戏里的钱要通过银行卡体现,才答应帮其办卡。缪某在此次案件中将自己的6张卡借给李某和肖某转账使用,但李某和肖某等人将其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得来的600多万钱款,转账到该6张卡中进行提现,缪某获得佣金收入600元。

本人认为缪某主观上并不知李某和肖某的上述钱款是其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所得,如果缪超主观上明知李某和肖某等人将犯罪所得的钱款转到其银行卡,其不可能在卡中转款600多万的情况下,只获得600元的佣金,而且该600元是其跑了6家银行,在每家银行经过操作机器,填写个人信息、申请验证等复杂程序,花费一天的时间,然后在手机上下载6个银行的网银绑定银行卡,之后下载个人软件,填写个人信息、通过验证等,耗费几个小时,办理这些事情需要花费一天半的时间,正常的劳动成本也可达到600元。如果缪某明知这些钱款是犯罪所得,在其卡中转款600万的情况下,其不可能只获得600元的佣金,因此可以证明缪某主观上不明知李某、肖某等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

退一万步讲,即使认定缪某构成犯罪,其也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因缪超事后只获得600元的佣金,其也是一个受害者,属于情节轻微。而且是初犯,犯罪时刚满18周岁。

本人和承办的警官,检察官沟通该情况、提交法律意见之后,承办人也认同了本人的观点,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在缪某被拘留35天时,给缪某办理取保候审。现在该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本人正在争取让公安机关撤销对缪某的立案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让承办检察官对缪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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