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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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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刑法中所称毒品的种类

刑法中所称毒品的种类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里至少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刑法所称的毒品是国家明文规定了的,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刑法所称的毒品。这排除了国际公约中规定为毒品,而我国目前没有规定为毒品的毒品。二是毒品是由国家规定的,但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规定,只能由国家有权部门规定。这排除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的认定权,司法机关不能自行认定某个药品是毒品或不是毒品。因此,《意见》第一条规定,毒品的具体种类包括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麻醉药品品种、《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品种,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明确规定的国家管制的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1996年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里面包括了118种麻醉药品和119种精神药品,此后国家有权部门还规定了一些其它毒品品种。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35号)规定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盐酸丁丙诺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44号)将盐酸丁丙诺啡原料药和注射液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氯胺酮原料药、盐酸丁丙诺啡原料药和注射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均是刑法所称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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