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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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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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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意见》从三个方面细化了毒品数量的适用标准:(一)细化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数量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00克,鸦片6千克以上,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00克,鸦片4千克以上,具有再犯,武装走私、贩卖毒品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0克以上不满300克,或者鸦片2千克以上不满6千克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或者鸦片1千克以上不满2千克的,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细化了美沙酮、氯胺酮(K粉)"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美沙酮600克以上、氯胺酮10千克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美沙酮150克以上不满600克,氯胺酮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三)确立了其它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的数量参照原则。《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审理未明确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案件时,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效成分的大小和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并参考最相近似的已明确数量标准的毒品的标准进行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相关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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