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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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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查获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核心内容:虽然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立案处罚,但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说贩毒数量对于准确裁量刑罚的重要作用。

  运用证据认定贩毒数量问题

  虽然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立案处罚,但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的主要根据,为此,贩毒案件量刑时,首先应按刑法“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确定毒品的数量,对应量刑幅度准确裁量刑罚。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不能一概而论,案情不同,标准相异。

  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

  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的相关认定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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