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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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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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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

核心内容: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主体特殊的毒品犯罪、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某些个罪所需的特殊证据形式,具体体现在单位毒品犯罪、特殊主体犯罪、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再犯的犯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一、单位犯罪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都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一)单位毒品犯罪除一般证据标准外,还需要参考以下内容:

  1、证明单位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例如,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单位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等;

  2、证明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例如,证明单位犯罪的目的、实施犯罪的决定形成等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犯罪非法所得归属的证据,例如,证明单位资金流动、非法利益分配情况等证明材料;

  4、证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系单位行为,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分。

  (二)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该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

  2、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

  3、特殊行业专营证;

  4、有关批文;

  5、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主体具有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权力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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