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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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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劝毒”的概念的相关处罚

核心内容:在毒品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有引诱和容留他人吸毒,吸毒人员往往喜欢聚集在一起,如果有新的人员加入他们,吸毒人员往往会“慷慨”的邀请他们一起吸毒,“劝毒”也犯罪。

  一、基本案情:引诱并容留他人吸毒

  2014年1月初的一天,杨某某通过电话找到张某某,约其到孙某某借给杨某某看管的房子内见面。张某某赶到时,杨某某正在吸食麻古,张某某询问杨某某吸食的物品是什么,杨某某说是毒品并通过语言引诱张某某,告知吸食后身体会舒服,于是张某某便吸食部分麻古。嗣后,被告人杨某某又于初次引诱并容留张某某吸食麻古一周后的一天19时许,同年2月初的一天22时许,先后两次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某到孙某某家,容留张某某吸食麻古共10余粒。

  2014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在杨某某家中搜出麻古156粒,经沈阳市公安局检验:送检的红色药片,重17.79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胺成分。

  法院判决:引诱并容留他人吸毒,根据其犯罪情节的性质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二、律师说法:“劝毒”也犯罪

  对于杨某某所犯的数罪,法院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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