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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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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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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

核心内容: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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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免除其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3、加重对方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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