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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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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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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时要注意什么

核心内容:特许经营是商业实践中一种极为重要的经济现象。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市场,应该有充分的市场基础和相应的配套体系,其核心是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特许经营在一般情况下是有相应的合同依据的,也就是特许经营合同。

  一、特许经营权转让问题

  1、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2、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二、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一般不少于3年。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

  特许经营除了可以收取特许经营费,还可以收取保证金。

  四、保密条款

  特许人应与被特许人约定被特许人应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被特许人泄密时应承担的责任。

  五、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问题

  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六、特许人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问题

  对于由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特许人对该产品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七、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培训、指导问题

  特许人应当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八、终止特许经营资格的问题

  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九、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的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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