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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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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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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及无罪情形


一、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指,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无罪情形

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从有无履行能力,有无履行行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及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判断。

从客观行为上看,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当的,应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合同诈骗。

签订合同时,被告人有其他财产足以涵盖合同涉及的款项,或进行了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不认定被告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不构成合同诈骗,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包括市场行情和供需关系的调整,都可能给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进而造成合同履行的争议。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不构成合同诈骗。

多重买卖不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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