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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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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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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犯罪的几个特征

  ①社会危害性。即对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有程度不同的危害。中国刑事立法者根据全国人民的利益,在刑法中规定了 8类性质不同的危害社会行为,每一类的社会危害行为还包括不同的具体危害行为。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以反革命罪的危害性最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分则按照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一定幅度的刑罚,以便审判机关选择适用。

  ②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禁令。它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是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一个特征。行为如果缺乏违法性,即不能构成犯罪。在一些场合,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是排除了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如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状态下实施的行为(见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另一些场合,行为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则不认为具有违法性,从而也不认为是犯罪。

  ③罪过。即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见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犯罪的客观属性,要使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必须具备主观属性,即实施行为的故意或过失,这也是犯罪不可缺少的特征之一。中国《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④应受惩罚性。在绝大多数场合,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这种受惩罚性主要反映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而不是表现在对每个具体犯罪的处罚上。有些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表现等原因,可以免除处罚,但仍然是犯罪。有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刑事立法没有把它直接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对于这种情况,中国刑法准许法院适用类推制度,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见刑事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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