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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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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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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票据诈骗的常见形式

核心内容:票据以其便携、保密、快捷的特点,使用越来越广泛,由此也导致票据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票据诈骗的犯罪数额较大,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一)虚开帐户,利用空头支票骗取物品。犯罪行为人先用伪造的证件在银行开户存入少量现金,购买转帐支票u=3504779248,3907839030&fm=72,然后到商店购物,要求用转帐支票进行结算,实际上购买商品价款远远大于犯罪行为人存入银行的现金数额。此类诈骗手法,犯罪行为人主要针对的是对转帐支票业务使用不熟悉的小商店主,利用对方缺乏使用转帐支票的基本常识,在星期五下午银行即将下班时,或星期六、星期天(银行不办理转帐业务)购买商品,星期一店主到银行进帐发现受骗时,犯罪行为人已从容逃匿。

  (二)伪造票据进行易货诈骗。犯罪行为人利用一些商业主或业务员急于推销商品,防范意识弱化心理,先用真实的票据同受害人进行小额商品交易,以取得信任,最后用伪造的票据进行交易,骗取大量货物。

  (三)伪造票据直接针对银行进行诈骗。犯罪行为人利用某些银行管理松懈、业务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的漏洞,先在受骗单位进行消费,骗取该单位的财务印章、出纳印章等资料,后伪造证件到银行开户存入小额现金骗领转账支票或购买现金支票,随后犯罪行为人套用受骗单位公章、出纳印章并填写较大金额,从而伪造出票人为受骗单位的大额支票到银行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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