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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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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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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虚拟金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客体吗

核心内容:互联网引致了一个新的市场的出现,即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在虚拟市场中电子货币、游戏币等能用于交换商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那么盗窃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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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被告人周*因自己的某款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被盗,遂产生盗窃他人该网络游戏金币的念头。为此,周*通过网络购买某木马程序,通过qq信箱发送到他人计算机,从而取得对他人计算机的远程控制。之后,周*采取直接窃取或通过修改游戏帐号和密码的方式,盗窃他人计算机内储存的该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并通过自己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销售牟利。自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周*共作案200余次,周*是否构成计算机盗窃罪?

律师解答:

你好,利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知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具有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的功能。所谓采集,是指在数据处理中,对要集中处理的数据进行鉴别、分类和汇总的过程;所谓加工,是指计算机为求解某一问题而进行的数据运算,也叫数据处理;所谓存储,是指将数据保存在某个存储装置中,供以后取用;所谓传输,是指把信息从一个地点发送到另一个地点,而不改变信息内容的过程;所谓检索,是指计算机从文件中找出和选择所需数据的一种运作过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破坏活动有时针对硬件,如某一设备;有时针对软件,如某一数据或程序;有时对硬软件同时进行破坏,比如有些计算机病毒既感染软件,又感染硬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物理破坏,也叫机械破坏,就是通过爆炸、捣砸、摩擦、刺划、高温、浸湿、燃烧、短路等手段破坏计算机设备及其功能;另一种是逻辑破坏,也叫智能破坏,就是利用计算机知识和技能进行破坏活动,比如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破坏。新刑法规定的破坏方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应认为是智能破坏方法。对于利用物理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理论上也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但鉴于新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可以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常见的智能破坏方法有:

(一)干扰(jamming),指人为地发射一种强大的扰动信号,  用以干扰正常的运作状态或传输中的信号,使之不能正常工作或信号不能被正常输出或接收。干扰分为电磁干扰(electromagnetie  interfere-nce)和射频干扰(radiofrequency  interference)两种。电磁干扰是指由高能电扰动引起的感应电磁场,它不仅对无线电通信形成干扰,而且能导致沿电缆传送的数据、信息遭受破坏或丢失。射频干扰是通过发射射频电磁辐射干扰计算机工作电路。

(二)拒绝使用(denial of service)。  拒绝使用本来是指在公用电话网中,当没有可用线路时,给呼叫用户回送忙音的一种网络状态。在计算机安全中,是指废弃某系统、使端口处于停顿状态、在屏幕上发出杂乱数据、改变文件名称、删除关键程序文件或扭曲系统的资源状态,使系统运作紊乱或速度降低,最终导致处理结果降低价值或失去价值。

(三)利用计算机病毒或其他破坏性程序进行破坏。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属结果犯,其破坏行为必须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且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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