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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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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非法占有农用地可能构成犯罪

核心内容:非法占有农用地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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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问题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形: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50%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占用、改变用途达到数量较大程度;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的,一般不能构成本罪。比如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经过合法审批手续而占用农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用土地并改作他用,虽然达到占用数量较大的标准,但未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后果的,一般情况下不宜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二、刑事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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