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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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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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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洗钱罪法律规定及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洗钱罪法律规定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是一种故意的主观心态。

(三)本罪的客体即侵犯了金融秩序。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资金账户,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跨境转移资产或者其他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罪、贪污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他收益来源和性质。

三、不构成洗钱罪的情形

 (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存在。

(二)行为人主观不明知,依法不构成犯罪。

(三)洗钱罪的对象不是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来源不清。

(四)行为人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如资金账户被盗或正常市场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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