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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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是指在侦查阶段, 接受委托或指定的律师, 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依法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主要涉及会见的启动、程序、会见的场所与环境、会见的行为约束,会见人数、时间、次数、会见活动的记录固定;以及羁押机关在会见过程中的职责、特殊情况下的会见、会见同案犯问题、救济问题等等。
我国关于律师会见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条款, 以及部分规章、司法解释之中。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受理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则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也对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时间、地点作出了补充规定。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被监听。”对此,实务部门将其归纳为“不受监听、不限次数、不需批准”,被认为是强化律师执业权益、解决律师会见难题的一大举措。但实践中法律的实施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会见的启动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刑事诉讼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如何启动缺乏明确的规定。律师会见难问题首先就体现在启动难上。
《刑事诉讼法》在辩护与代理一节及第九十六条对委托律师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委托律师。部分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家属代为委托律师无效,也就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虽然依据六部委《规定》第十条对第《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的扩张解释以及《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七条,侦查阶段可以由犯罪嫌疑人亲属代为聘请律师。但新《律师法》仍然只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对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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