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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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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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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如何定罪?

  摘要:现实生活中,如果有人告诉您妇女也可犯强奸罪,普通大众也可以犯贪污罪的,请不要怀疑,这类情况确实可以存在。在共同犯罪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定罪量刑时,就会出现这种听起来“怪怪”的情况。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如何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实践中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做法:

  1、有特殊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非身份犯的,双方构成所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如国家工作人员与无业人员共同故意杀人的,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2、有特殊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如果利用了有特殊身份的人的职务便利等条件犯罪的,应以特殊身份者所犯罪的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如国家工作人员与无业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窃取其所管理的公共财物的,应定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没有利用有特殊身份人的职务便利的,则只能按非身份犯定罪,如前述例子,若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就只能定盗窃罪。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教唆、帮助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真正身份犯的,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对教唆者和帮助者分别以教唆犯或者从犯论处。如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应与实施强奸的男子一道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按教唆犯或者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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