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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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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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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监视居住?

  摘要: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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