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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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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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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行为

  摘要:什么是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非法集资行为又有哪些表现形式呢?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要件具体为: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熟人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有哪些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拟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拟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14、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5、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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