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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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那么,检察院如何撤回、追加、补充、变更起诉?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情形
1、撤回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追加、补充起诉
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审理的。
3、变更起诉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
二、程序
1、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2、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
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3、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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