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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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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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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起刑点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点是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分一下两个幅度:

  (一)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1、“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类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如果破坏某些特定的财物,.同时侵害了其它客体,或者以破坏财物的特定手段去完成某些更为严重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燃气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则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关系,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而应依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原则选择一重罪处断。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或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这里所说的毁坏公私财物,包括毁灭和损坏两种情况,前者是指使财物的价值和功能完全丧失,后者则是指使财物的价值和功能部分丧失,具体的表现形式则是多种多样,如焚烧、砸碎、拆卸、淹灭、捣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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