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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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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

  一、符合主客观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未遂理论,能为正确处理犯罪提供理论根据,使某些犯罪现象在刑法理论上得到合理解释。如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已认识到所放任的危害行为一旦发生,必然要发生某种特定犯罪结果。客观上放任的危害行为业已发生,并足以发生行为人所预见的某种特定危害结果。只是由于行为人预料之外的客观原因的阻却,致使危害结果未能最终发生的现象,作为犯罪既遂处理,显然违背主客观一致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未遂理论。其结论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实践中也难能被人接受。

   二、能够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确立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也就自然产生间接故意犯罪中止的问题。因为放任的危害行为发生,并不一定同时发生放任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往往存在一定间隔。在危害行为发生后至危害结果发生前这一间隔期间,行为人如真诚悔罪,可以采取有效的办法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前例某甲,在其妻吃毒食后,他人发觉前,出于真诚悔罪,将妻抢救脱险,则属间接故意杀人中止,应当依法免处或减轻处罚。如果不承认间接故意有未遂,在甲妻吃了有毒食物之后,甲已构成犯罪既遂了,甲则无中止犯罪的余地了。既使甲采取了有效的方法防止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发生,也得认为是既遂,这样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采取有效方法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三、能更为有效地打击犯罪。否认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而一律按结果定罪,会导致把性质严重的犯罪作为性质较轻的犯罪处理,或者将有罪作无罪处理。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只有从犯罪的主观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多方面才能得到准确的判断。犯罪结果并不能准确体现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如对间接故意杀人,只发生伤害结果的,按结果定罪,就会定为伤害罪;对有些伤害程度不明显的,就会作无罪处理,这就会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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