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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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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核心内容:当遇到不发侵害时,被侵害人有自我防卫,并免于处罚的权利,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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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23岁,工人。

  1997年8月14日晚9: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

  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二、案件问题: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三、案件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四、案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

  1、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5、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彭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

  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首先,彭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彭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彭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次,彭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彭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为此, 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认为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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