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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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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某财经大学基建处工程招标科科长张某受贿案

⑴案情介绍

张某,男,1956年出生,大专文化,原系某财经大学基建处工程招标科科长。张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迫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995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1年的下半年,经张某大力推荐,J建设集团公司入围参加了张某所在某财经大学新校区专业学科组团1号标段工程的竞标,并成功中标。2002年5月期间,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某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以表示谢意,张某当场笑纳。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2003年10月,又经张某推荐,李某所在公司又入围参加了该新校区9~16幢学生楼工程的竞标并中标,同年12月,李某同样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3万元以表示谢意。张某只觉得李某与自己关系融洽,送钱给自己也只是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他没想到李某正是看中了他手中的权力,才以金钱开道,大肆收买。

从李某那儿尝到甜头后,张某似乎变得对钱财特别在乎。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J集团公司入围参加该新校区蔚蓝色工程项目竞标,并且为其最终中标起了关键性作用,事后张某3次收受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松下GD8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15万元的DELL笔记本电脑1台,可谓钱物兼备了。除了收受建筑单位的财物外,张某还于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z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任某介绍该财经大学的工程造价预算业务,5次收受任某贿赂的人民币1.4万元。

⑵案件评析

本案与某财经大学副校长刘某、某财经大学基建处处长方某腐败案有密切关系,属于刘某“窝案”、“串案”的一部分。张某本系部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时即经常立功受奖,多次受到所在部队的表彰,转业到地方后,张某也曾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工作也颇有起色。遗憾的是,张某没有把部队带回来的好习惯一直贯彻下去。

从该案的特点来看,腐败分子彼此勾结,造成权力之间的互补关系,通过这种权力之间的营私纠合,形成一定范围法治的死角,一个新特点是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共同犯罪多发。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后者称为共同犯罪。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上协作不等于若干人劳动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一种新的力量;那么共同犯罪也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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