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9626911
136-4108-8311

您所在的位置: 经济犯罪法律服务网 >职务犯罪

律师介绍

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3641088311

邮箱地址:wanghz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0923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正大中心19-25层

职务犯罪

使用假拘留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核心内容:假造法律文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  

      拘留证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应有法律指定的机关出具。伪造拘留证将构成严重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一起村里的土地纠纷,河北灵寿县6农民被抓,虽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依然被收押。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涉及的事情无下文。未取保候审的一名村民后被判刑。随后,某县公安局法制科张某实名举报,此6人的拘留证为造假,无原始存根。

  身为执法机关,灵寿县公安部门却知法犯法。但在违法的公安局长和上级纪委负责人看来,这只是小小的“瑕疵”,把存根“补上”就行了。更加雷人的是,违法的张局长和负责调查此事的负责人竟然都认为非法刑拘及假造拘留证是必要的,因为这是控制“群体性事件”的措施。

  处理“群体性事件”就可以采取非法的手段吗?事实一再证明,“群体性事件”大都是由于违法乱纪、非法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的。而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最好办法。

  举报人张文慧称,局里曾要她制作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据公安系统内部人士称,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群体性事件”被当成借口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这样的借口被赋予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一些人看来,只要遇到“群体性事件”,就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不管这些手段是否合法。殊不知,非法的手段虽然可以暂时平息事态,但往往是在酝酿更为严重的事件。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是源于法律被践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