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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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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销。

 

二、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即刑法第 93条确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因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某些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容体,即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之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下列三种情况①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②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全国人大委会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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