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9626911
136-4108-8311

您所在的位置: 经济犯罪法律服务网 >法律法规

律师介绍

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3641088311

邮箱地址:wanghz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0923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正大中心19-25层

法律法规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是否有效?

  摘要:在生活中,公司股东出于各种原因,会用公司股权质押,来达到贷款变现等目的的。但是,很多人往往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就认为了事了,没有到工商局进行登记备案。如果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话,是否有效呢?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依然成立但质权未设立

  事实上,股权质押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自愿签订时成立。因而,只要双方(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法自愿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在双方签字时,合同就成立了。

  但是股权质押合同成立,不等于质权就已经设立了。

  《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

  质权未设立,实则就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说股权质押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了,质押权人不能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那么质权人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当股权出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到期后,仍未向质权人清偿相关费用的,双方可以再协商股权转让事宜,但是股权转让又涉及到公司股东优先权问题,只有其他股东都同意或不同意但又未出钱收购的,才可以转让。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股权的价值已经不足以清偿欠款的,质权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