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9626911
136-4108-8311

您所在的位置: 经济犯罪法律服务网 >法律法规

律师介绍

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3641088311

邮箱地址:wanghz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0923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正大中心19-25层

法律法规

犯罪中止的认定条件

  摘要: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中止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对中止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犯罪中止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呢?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含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过程中。

  1、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作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算犯罪中止;

  2、犯罪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暂时停止犯罪行为的,也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主观上有中止的意思

  行为人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自动选择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种中止的想法是无条件的、完全的、彻底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很多,例如害怕接受刑罚处罚、有的是出于对受害人的怜悯、有的是良心发现。主观上的原因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三、行为上实施了犯罪中止的行为

  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中断的行为。中止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积极救助,也可以是停止侵害,但客观上是不能发生犯罪结果的。 一旦发生犯罪结果,整个犯罪形态就形成,成立犯罪既遂,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分子应该有效地防止或者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