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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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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摘要: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总结为虚构主体、虚构担保、陷阱式诈骗、卷款逃跑式诈骗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五个方面。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1、虚构主体。

  即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的单位,是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根本不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或者未经委托或者许可,而使用他人的身份或者单位的名称。实务中常见的有:利用盗窃、伪造或者骗取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与他们签订合同;利用已经撤销的单位的公章、合同书等与他人签订合同;利用失效、作废的合同书、介绍信冒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等。

  2、虚构担保。

  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构的产权证明担保,诱骗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票据实务中一般是指支票、汇票和本票等金融票据,其他产权证明,是指除票据之外的其它能够证明某项权属的有效证明文件。

  3、陷阱式诈骗。

  即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让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实务中,有几种情况应该是区别对待的。一种是行为人在签约合同时虽无履行能力,但在签约前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因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三方违约,致使前一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视为有部分履行能力。第二种是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在签订合同后,虽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合同标的,但是采取措施及时补救,减少对方损失的,也应当认为有部分履行能力。第三种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又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事实上没有履行合同的,应当认为没有履行能力。

  4、卷款逃跑式诈骗。

  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5、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指行为人使用了上述四种合同诈骗方式之外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实务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虚构合同标的;设置合同陷阱条款;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致使述款物无法返还;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拒不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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