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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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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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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理论标准

第一:目的说。此学说认为,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犯罪目的的不同。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则不论行为人的动机、手段、行为方式如何,也不论行为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实施此行为的性质就是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损害他人健康,则不论行为后果是造成死亡还是伤害,行为人实施此行为的性质就是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学说虽然认识到且纠正了纯粹以客观事实为标准的观点之错误,但依然存在明显不足。

第二事实说即工具或打击部位说。此学说认为,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应当以案件的客观事实表现为标准。因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手段、方法正是行为人主观思想最直接的外在体现。只有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是行为人无法抵赖的客观规律。事实说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实事求是,非常简单明了,但此学说仍然不足以作为区别二罪的评判标准,或者说此学说并非绝对的标准。3、故意说,即当前理论界的通说。一方面是因为此学说符合犯罪构成的原理,且更为全面,认识到目的说的上述缺陷。另一方面,故意说指出了二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显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仅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实践标准

  犯罪行为实施前的客观因素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犯罪行为实施的起因;第二,犯罪行为实施者与被害人的关系;第三,犯罪行为实施前的准备行为。

  犯罪行为实施时的行为表现因素

  1、犯罪行为实施时打击工具的选择

  打击工具的选择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首先,行为人是否提前刻意准备打击工具,如果是预先准备好,则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且犯罪目的明显。如果选择的工具为水果刀,棍棒等小型工具说明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如果是选择砍刀等杀害性大的器械,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

   2、犯罪行为实施时打击部位的选择

  打击部位的选择,不像打击工具,可有、可无。任何一个行为人,只要实施杀人或伤害的侵害行为,就一定会打击被害人某个部位,因此才会造成人身伤害。众所周知,人体的心脏、头部、颈部等部位极其重要。如果犯罪行为人针对的是这些致命性的部位,那么行为人往往具有杀人的故意,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不排除存在侵害致命性部位,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3、犯罪行为实施时打击力度、打击连续性的客观表现

  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打击力度、打击连续性可以从侧面反映其残忍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客观表现,我们确实很容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4、犯罪行为实施后的悔罪表现与抢救行为

在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之后,往往具有不同的内心想法以及由此体现出的客观外在行为,亦即面对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可能性时,行为人是否具有悔罪的表现,是否实施了抢救行为。无论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当行为人正好达成自己的目的时,造成伤害或死亡结果时,行为人内心会得到满足,一般不会有抢救行为。只有当犯罪结果超出了行为人预期,本是伤害的故意,却造成死亡结果的可能性时,此时观察行为人的表现,是积极改变结果的发生还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马上采取积极救助行为,对这种态度,我们往往可以解读出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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