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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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一、受贿罪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法解释93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罪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行为要素:①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职权或者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②素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③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即只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对方谋利,或者实施了为对方谋利行为,或者为对方成功谋取了利益,收受对方财物,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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