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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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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案件海外追逃方式解析

一、案例

杨秀珠,女,1946年生,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任职期间,杨秀珠采取非法手段,不断巩固自己的势力,编织了一张贪腐的巨网.2003年2月,浙江省检察院在调查其胞弟杨光荣受贿一案中,发现杨秀珠在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涉嫌犯罪的线索,得知犯罪事实已被察觉,杨秀珠遂向所在工作单位谎称母亲生病要回温州探望,与其家人经由香港逃往新加坡。

2005年5月,应中国司法部门的要求,杨秀珠因涉非法移民被荷兰警方扣留。随即,她利用曾经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向荷兰申请“政治庇护”,均被驳回。2009年12月,在政治庇护请求遗拒后,杨秀珠选择继续上诉以拖廷回国时间。

2014年,杨秀珠从荷兰出逃,辗转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并持一本伪造的荷兰护照,通过加拿大当地旅游团乘坐火车进入美国境内,协调小组在第一时间通过中美双边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向美方提供了证据线索,并提出了司法协助请求。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杨秀珠就因违反美国移民法和"VMP计划"被拘捕,虽然美国移民法庭驳回了杨秀珠的庇护申请,但法官却给予了她反酷刑保护。

    2015年6月,中央追速办赴美工作组来到纽约,根据己掌握的杨秀珠的犯罪证据、财产情况以及收押的监狱条件,开始对杨秀珠进行说服教育,希望劝返其回国自首。“内外喊打,双向挤压"的追速局势不断挤压着杨秀珠的生存空间。

“财金援绝,四面楚歌"的现实处境让杨秀珠认识到,继续负隅顽抗已经变得豪无意义。2016年4月,杨秀珠提出自愿回国。同年11月16日,杨秀珠搭乘飞机回国自首。

 

二、杨秀珠案中我国海外追逃方式的转变过程

   (一) 引渡受阻

杨秀珠曾在荷兰、美国两国被国际刑警抓获。因为国际刑警组织不是超国家的警察,对罪犯的抓捕主要是靠当事国警察。国家刑警组织实则就是协调各国对跨国案件的处理。国际刑警组织主要的作用是协调,其无逮捕的权力。所以准确的说是荷兰和美国警方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协调下,对杨秀珠进行了逮捕,是否引渡需由荷兰和美国的政府决定,国际刑警组织并无直接引渡罪犯的权力。通常情况下,我国可以基于双方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或者采取互惠引渡的方式,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回国。但是,我国并未与荷兰、美国签订双边的引渡条约。因此,追逃杨秀珠在引渡这条路上是走不通的。

(二)遣返艰难

正是在引渡受阻的情况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及时调整追逃策略,希望通过非法移民遣返措施促使杨秀珠回国。遣返是,针对非法入境、非法拘留或者在本国内违法犯罪的的对方国家公民遣送回对方国家,依据的是本国的国内法。

遣返比起引渡,程序上要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杨秀珠即不是美国公民,也未持有美国绿卡,应该可以被遣返回国。

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加速递解法令。任何在美国境内没有身份,并曾经在边境被拘捕过的外国人,无需通过移民法庭的判决都可以被直接递解,遣送驱逐出境。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们在被拘捕之前已经在美国居住了两年以上。

杨秀珠根据该条法令的规定,试图证明自己在被拘捕之前已经在美国居住了两年以上,但其只是为了拖延时间。

同时其向美国提出政治庇护申请,一般来说政治庇护主要给予因宗教、种族、性别、政治观点受到迫害的人。杨秀珠是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其请求最终被驳回。杨秀珠即不是美国公民,也未持有美国绿卡,审理程序应该较为简单,但是纽约移民法院是全美最忙的法院,所以该案件一般要拖到6个月-1年之久,长得要拖到2年。同时该移民法院初审之后,还要经过联邦上诉法院行政复核和联邦上诉法院司法符合三级,走完这三级程序,往往需要数年的时间,这意味着,杨秀珠在故意的拖延时间。

(三)异地追诉

我国司法机关通过请求逃犯在逃国家的司法机关,向其提供在逃人员在我国国内的犯罪事实以及触犯在逃国法律的强有力的证据。只要证明其犯罪行为也触犯了在逃国的法律,那么犯罪分子就会被当地司法机关追诉,这就是异地追诉。

我国方面将杨秀珠在中国涉嫌贪污犯罪和洗钱犯罪的证据和其在美国涉嫌洗钱罪和非法移民的证据提供给美国方面。

(四)劝返

我国赴美工作人员对杨秀珠进行说服教育、委托其国外亲属对其进行规劝,

在上述四种措施并进的情况下。杨秀珠最终放弃抵抗,回国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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