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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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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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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交通肇事罪刑罚标准

交通肇事罪

 

一、基本犯

情形一:

1.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 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情形二: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

4. 明知是无牌或者已报废机动车而驾驶。

5. 严重超载驾驶。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且未达到犯罪程度,进而逃离现场)

刑事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第一种加重犯罪构成

情形一: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达到犯罪程度的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追究,逃避法律追究不能简单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同样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一种加重犯罪构成=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情形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在60万元以上。

刑事处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二种加重犯罪构成

因逃逸致人死亡。

司法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1.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有两个义务,报告义务和救助义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违反了双义务而导致的死亡结果。

2. 履行了报告义务而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履行了救助义务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均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3. 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态,对逃避法律追究是故意的。

4. 客观上,逃逸与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刑事处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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