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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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0923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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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一、行为构成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不包括吸毒,吸毒后驾驶不构成本罪。醉酒的认定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标注。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二、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3、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三、刑罚
构成本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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